西安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中的补偿费如何计入投资估算与财务分析
根据检索到的陕西省水利厅官方公示信息,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如下:
📌 现行征收标准(按2019年10月陕西省水利厅公示口径)
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和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建设期间:按占用、扰动、损坏原地貌、植被或水土保持设施面积 1.7元/平方米 计征(水利水电工程的水库淹没区不在计征范围内)。
矿产资源开采项目生产期间:
- 煤炭按原煤计征:陕北每吨3.5元、关中每吨2.1元、陕南每吨0.7元
- 石油、天然气按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征收标准为 1.4元/平方米·年
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取土、挖砂、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按取土、挖砂、采石量 0.7元/立方米 计征;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按排放量 0.7元/立方米 计征(已按面积或产量计征的,排放弃渣不再重复计征)。
📊 标准的演变过程
2015年印发的《陕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陕财办综〔2015〕38号)最初规定的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标准为 2.5元/平方米,煤炭为陕北5元/吨、关中3元/吨、陕南1元/吨。后经《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财政部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办财务〔2017〕113号)及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文件(陕价费发〔2017〕75号)降标后,形成上述现行标准(约为原标准的70%)。
📖 主要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
- 财综〔2014〕8号《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 发改价格〔2014〕886号收费标准(试行)通知
- 陕财办综〔2015〕38号、〔2015〕104号
- 办财务〔2017〕113号、陕价费发〔2017〕75号
💡 与投资估算相关的提示
水土保持补偿费属于政府定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征收对象为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的单位或个人。编制项目投资估算和财务分析时,应按项目占地(扰动)面积乘以1.7元/平方米计列建设期补偿费,矿产资源类项目还需按产量分档计列生产期费用,并以陕西省水利厅及财政部门最新公布口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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